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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20150911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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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网文“南阳鸭河口水库中毒女工陷入绝望 被迫上访”的有关情况说明

近日,一篇“南阳鸭河口水库中毒女工陷入绝望 被迫上访”的文章在网上出现,被多家网站转载。针对网文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吴大姐”的基本情况
 
  吴某某,女,生于1965年,卧龙区石桥镇闻庄村村民。其丈夫张某某生前为我局职工,2005年6月因中午私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撞树意外身亡。张某某去世后,吴某某多次找管理局反映自己孤儿寡母,户口在农村,又体弱多病,要求单位予以照顾,根据其反映的情况,本着对单位遗属的关怀和照顾,多年来对其进行了多方帮助和经济救助,并适当给安排些零工干。
 
  2、关于“吴大姐”“因公中毒”的起因经过
 
  局属独立法人企业南阳御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8日起,雇零工对库区杂草进行抹药清除,抹药人员均统一配备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戴双层手套,内层橡胶手套,外层线手套,并多次强调注意安全。其中吴某某参与的时间仅为8月13日当天上午。整个除草过程持续10多天,包括吴某某在内的5名除草人员在任务完成后身体均未出现异常,8月17日下午吴某某还正常参加零工的例会。直到8月23日吴某某自称因抹药中毒,自行前往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二病区住院。后给公司打电话称其无钱治病要公司拿钱。尽管病因未明,但考虑到她是水库遗属,又家庭困难,先治病要紧,公司自她住院先后给予借款4.71万元,并安排人员多次去医院看望。去年12月份公司根据医院介绍,对吴某某的临床诊断、治疗均为带状神经病毒感染合并症(即病毒性疱疹),医生交代从临床角度病号早就具备出院条件,所以就劝其出院后逐步恢复,但吴某某提出除已经垫付的4万多元外另要公司再拿10万元后续治疗费,理由是因公中毒,还经常头疼,否则拒不出院。由于其本人未能提供明确的医学证据,公司无法满足其赔偿要求。随后吴某某就以上访的形式来表达个人诉求,我局按照有关信访规定进行了受理和及时处理。
 
  3、关于“吴大姐”丈夫“因工死亡”和“尸体仍在火葬场”的情况
 
  吴某某的丈夫张某某生前为管理局水电工,他的去世是意外死亡而非“因工死亡”。张某某2005年6月23日去世,于6月25日上午在南召县第一殡仪馆(云阳殡仪馆)进行了火化,骨灰随后存放于该殡仪馆,火化证证书编号为040674。当年管理局按规定为其遗属办理了丧葬费、抚恤金,并为张某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和与吴某某所生的儿子办理了遗属困难补助,该补助领取到他们大学毕业。到2015年吴某某本人年满50岁,又及时为其办理了遗属补助。故不存在“尸体仍在火葬场”之说。
 
  4、关于“不管不问”的情况说明
 
  吴某某住院后,公司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就借给她钱去治疗。管理局得到汇报后,也多次要求公司依据事实和规定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公司几个月来也向吴某某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反复向其讲明:如无证据证明吴某某住院治病是抹药引起,家庭经济又确属困难,公司可以多途径帮助做救济工作;如有证据证明吴某某住院治病与抹药有关,分清责任,协商解决;如在事实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双方仍难以达成共识,或难以形成协商意见,建议其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上述情况公司也曾多次向网文作者做了介绍。但到目前为止,吴某某仍是执意要公司必须按其要求赔钱,否则不予出院,并继续上访。
 
  特此说明。
 
  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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